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市委市政府《西宁市<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方案》和《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精神,为推进科技计划管理职能改革,逐步建立依托科技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专业机构管理项目新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托专业机构管理项目是推进简政放权的需要,是为了突出政府在计划设立与布局、监督与评估,以及资金监管中的重要作用,逐步退出对具体项目的直接管理,充分发挥行业评审专家和专业机构在科技计划具体管理中的作用。
第三条 bet365网址搜索器是市级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通过政府采购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购买服务,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项目实施全程事务性管理。市科技局根据职能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专业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评估,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指导、审查、立项等决策性管理。
第二章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授权
第四条 专业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业机构进行统筹布局,经市级科技计划部门联席会议审议确定专业机构的授权。经授权的专业机构,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负责项目申报受理、立项评审、结题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履行有关职责。
第五条 改革初期,授权西宁生产力促进中心和西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公室2家事业单位作为市级科技计划管理服务第三方专业机构,后期逐步过渡到通过遴选择优授权社会化第三方专业机构。
第六条 专业机构按项目管理工作量,提出服务费需求,由市科技局结合委托任务量、监督评估等情况核定后,向市财政局报送服务费预算申请。最终由财政部门核定后下达政府购买服务费。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七条 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职责是:1.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工作制度;2.开展相关科技领域研发动向调研和发展战略研究,负责编制和对外发布科技计划项目指南;3.进行项目立项审查和决策;4.负责下达项目计划并签订合同书;5.对项目实施和总结验收情况进行监督评估;6.开展对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咨询评审专家履职尽责情况的指导和监督;7.受理各方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承担单位、参与人员和专家的申诉和举报;受理相关单位或个人对项目申请、立项和验收等决定的异议、申诉以及对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处理反馈,并开展信用记录工作。
第八条 专业机构的职责是:1.参与编制科技计划项目指南;2.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申报受理、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合同变更、合同终止、验收、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的事务性工作;3.负责项目库、专家库、企业库、成果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4.及时客观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项目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5.接受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评审专家的职责是:1.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对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调整、监督评估等各环节提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咨询意见和建议;2.接受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委托,对科技计划项目评审、验收、监督评估等各环节提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咨询意见和建议3.尊重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依法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四章 项目管理程序
第十条 征集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采取公开征集、定向委托等方式征集项目。
1. 公开征集。市科技局项目责任处室按照年度科技计划管理工作安排,向社会公开征集科技项目需求,并对征集的需求汇总、凝练,形成各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申报指南建议。申报指南建议提交局务会审议决定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和申报项目的通知,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申报方式、申报时间、资助方式等内容。
2. 定向委托。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与部署,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由市科技局组织整合具有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各有关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项目网上申报。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申报原则。
第十二条 受理审核。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主体资质是否符合要求、项目研究内容是否符合指南要求等事项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提交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从市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名单,并按名单组织咨询专家,对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效益、市场前景,以及项目单位的研发条件、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审,并按要求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立项审批。项目的立项审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方式,市科技局项目责任处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处室研究意见,提出立项及资金安排建议,报局务会审核通过后,提交科技、财政、纪检部门业务联席会审定。经业务联席会审定后,根据管理公开制度在相关范围或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下达市科技项目计划文件,会同财政局联合下达科技项目经费计划文件。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与市科技局项目责任处室签订《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研究内容、考核指标以及经费安排,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专家论证对项目研究内容和指标提出调整意见的,经项目责任处室审查后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中期管理。项目执行过程中,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到期6个月前提交变更申请,由专业机构负责受理合同变更相关事宜,市科技局项目责任处室负责合同变更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严格按照《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的实施细则》规定开展评估评审。1.直补项目采取现场验收及会议验收。由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2.后补助项目验收采取第三方评估方式验收。由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市级科技成果评价,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备案。科技成果登记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通过公开竞选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研发投入进行审计,对项目产生的应用效果、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的形成等方面情况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后续管理。项目验收后,由专业机构开展项目成果汇总,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形成的科技成果档案交由市档案局统一管理。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科技计划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加强科技计划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管理,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专家库动态管理机制,建立诚信体系,对专家信誉作出评价,实行专家终身负责制。逐步建立并推行覆盖相关责任主体在指南编制、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评审评估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对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科技计划或参与实施与管理的资格。加强科研信用体系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体系的衔接,实施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十条 科技计划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1.在立项、资金分配、项目验收、监督评估、争议处理等环节,市科技局,以及专业机构有关人员与项目或争议处理存在利益关系的,当事人有义务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
2.在进行评审、评估、验收等专家咨询活动中,与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项目申请单位认为存在回避事由的,可提出回避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查后,决定是否回避。
3.专业机构与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应主动声明并实行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事宜由西宁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