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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西宁市科学技术局:http://www.cmalorealgrant.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8/4/12 17:52:20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精神和《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要求,为科学布局实施西宁市重大科技专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年确定3-5项重大专项,围绕光伏、锂电、铝镁合金、生态环保等重点产业开展共性关键技术集成攻关和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实施期最长不超过2

三条 重大专项实行常年申报制,建立重大专项储备库进行统一管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开展项目立项并核定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单个项目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总额50万元-100万元。立项并签订合同书后拨付20%,完成中期评估拨付50%,通过验收拨付剩余30%

第四条 重大专项管理分为立项管理、实施管理和验收管理。

五条 重大专项的立项实行集体决策,须经县区(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行业专家论证、财务专家预算评估、和市科技局局务会、业务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市科技局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充分调研并广泛征集各方意见后主动设计,编制并发布申报指南,采取企业申报、定向委托、公开招标等方式组织开展重大专项申报。县区(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申报,经审核后推荐至市科技局。设立西宁市重大专项专家评审组(原则上不少于7人,5名行业专家、2名财务专家),行业专家组织开展项目答辩或实施方案论证,财务专家开展预算评估,形成立项建议。立项建议提交市科技局局务会研究审核,局务会通过的立项方案提交财政、纪检、科技三家业务联席会审定。审定后下达计划并签订项目合同。

六条 重大专项的实施实行年度报告和中期评估制度。重大专项实行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每年11月底前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相关信息表报送市科技局;中期评估采用实地评估方式,市科技局协同县区(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第三方科技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评估,实施较好的项目持续支持,出现问题的项目终止执行并视情况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金。

第七条 重大专项的验收要突出研究成果量化。主要采取实地考察、现场测试、功能演示、会议评审、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形成绩效评估报告并拨付剩余资金,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按规定研究处理,提出限期整改结题,撤销终止、追回补助资金等意见,同时记入诚信记录(因不可抗力而未通过验收的除外),三年不得再申请各级科技资金项目。

 第八条 重大专项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市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注册时间两年以上;

2.原则上具有相关领域市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企业研发中心等研发机构,或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

3.能够保证项目自筹资金的落实,自筹资金不低于市级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的5倍(自筹资金须提供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财务凭证);

4.申报单位上年度经专项审计核准的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审计报告中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5.项目负责人应是学科带头人或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原则上应为项目承担单位职工。

第九条 重大专项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对企业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重大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185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58日。